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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经济开发区兴建标准化厂房优惠政策
2009-09-30 08:07  文章来源:招商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一、土地政策
  (一)土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取得合法用地手续。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遵照国家规定,按庐江经济开发区所在区域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8万元/亩执行,如政策调整则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二、税费政策
  (一)办理项目报建手续的各项费用收取标准按同期县政府出台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投资人自标准化厂房建成对外出租之日起十年内给予优惠。前五年对外出租所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投资者,从第六年起至第十年分别按50%、40%、30%、20%、10%比例给予奖励。
  (三)所有税收先入库,然后根据财政结算体制在下年度第一季度兑现奖励,用于扩大再生产。
  三、扶持政策
  标准化厂房建设实行财政补助,补助标准暂定为:一次性建标准化厂房3万平方米以上,供地约45亩,建设周期12个月,补助6万元/亩;一次性建标准化厂房4万平方米以上,供地约65亩,建设周期15个月,补助7万元/亩;一次性建标准化厂房5万平方米以上,供地约80亩,建设周期18个月,补助8万元/亩。
  补助办法为:一次性建标准化厂房5万平方米以上的(含5万平方米),根据建设进度分二期兑现补助;一次性建标准化厂房5万平方米以下的,待建成后兑现补助。
  四、相关政策
  凡按规划新建的标准化厂房,不论投资主体,一律优先供地、优先审批。标准化厂房建成后,可以比照商品住宅分割、登记、发放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标准化厂房经竣工验收核定,凡三层以上(含三层)部分,每平方米给予20元奖励。
  五、有关规定
  (一)标准化厂房项目规划建设主要控制指标:要求厂房必须建二层以上(含二层),容积率不小于0.9,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占项目用地比重不超过7%,绿地率严格控制在20%以内,相关配套功能必须完善。
  (二)标准化厂房自竣工之日起两年内转让的,投资人不享受所有优惠政策,已取得的税收奖励和补助必须全部退还。否则,不予办理房地产权证转让手续。
  (三)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通过协议方式与建设标准化厂房的投资人就有关政策优惠、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予以约定,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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